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不得延长。如需继续侦查,应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可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两种方式,保证人需符合条件并履行义务。保证人应监督被保证人履行义务,如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违法行为,可处罚款。若保证人串通被保证人逃匿或拒绝提供藏匿地点,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决定由机关作出。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是不能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到期后应该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要继续侦查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方式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4、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机关作出。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需继续侦查,应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保证人应履行监督义务,如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的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逃匿或拒绝提供藏匿信息等构成犯罪的情况,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将认定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并作出罚款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