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或妇女怀孕、哺乳婴儿不宜逮捕的、证据不足但需要逮捕的、无社会危害性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有权以其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申请,并要求决定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需要。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机关、人民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说还要开庭的只是为了防止你出境逃跑,具体的审判还在后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拓展延伸
保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是否可以改变?
保释案件的审理方式是否可以改变?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保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变的。一般情况下,保释案件需要经过出庭审理,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当事人自愿放弃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或法庭认为可以进行非出庭审理等,审理方式可以进行改变。改变审理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庭的审批。这样的改变可以提高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为当事人提供更便利的审判环境。因此,保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结语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案件,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案件。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证据不足但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都有权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申请。审理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