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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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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专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虚开犯罪未遂问题

有人认为,虚开专用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仅虚开了专用而没有非法抵扣税款,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虚开专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专用罪。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专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专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那么虚开专用犯罪有无未遂形态?我们认为虚开专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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