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拘役的期限和执行方式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开庭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和宣判等环节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事诉讼开庭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的权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获得相应报酬。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这些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