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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合同集锦(5篇)

来源:古檀教育

关于贸易合同集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贸易合作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作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作协议,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经营销售。如需扩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二、出资额

  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款在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_____________天内汇入乙方公司银行帐户。

  三、利润及亏损

  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及承担亏损。

  四、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_________的采购、储备,甲方采购的___________须具备合法来源。

  2、甲方销售给乙方的'_________,双方另行签订销售合同,甲方开具合法的及提供必要的货单等。

  3、甲方负责把乙方的__________出售给第三方并收取货款给乙方。

  4、甲方负责承兑汇票的兑现(并告知乙方兑现率)。

  五、乙方义务

  1、甲方销售给乙方的________,乙方可以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乙方必需在收到第三方现金货款后才能支付)。

  2、甲方将铜粉出售给第三方时,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______销售合同”,并由乙方开具合法的。

  六、结算方式

  采取每单业务一票一结。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市区人民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贸易合同集锦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贸易合作关系,本着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达成如下框架合同:

  一. 采购计划

  乙方向甲方分批次采购【商品名称】,乙方就每一批次以书面订单的形式与甲方约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条款。该等条款一经双方约定,具有本合同同等约束力。

  二. 定价原则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商品名称】,其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本原则。具体执行时,由甲方结合地区市场、批量、付款条件等确定销售价格。同等条件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或条件不应偏离其提供给第三人同样货物的价格或条件。

  三. 结算方式

  乙方当月收到甲方供应并经乙方验收合格的产品的货款(包括运杂费等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在下月____号之前全部支付给甲方,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支付。

  四. 品质担保

  1、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商品名称】符合乙方在各批次订单里所载明的各项品质要求。

  2、如甲方所交货物规格、数量、品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或约定,但乙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因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 如因【商品名称】存在品质缺陷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五.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内乱、骚动、对铝行业的、、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素。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互惠、按时、按质、按量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批次订单规定的进货数量,超期____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本批次订单未完成部分货物总值支付____%的违约金(乙方可直接在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并有权取消该批订单余下的供货量。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就其未支付部分,甲方有权收取____%的滞纳金。具体订单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本合同或违反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造成对方实质上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3、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变更后的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 继续履行本合同将导致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时; 甲方生产的各种品种规格的【商品名称】均无法满足乙方的实际生产经营,合同已无履行必要;

  2、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书面同意。

  八.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订单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市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与本合同效力一致,但其他约定的有效期不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贸易合同集锦

  (一)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概念

  在对外贸易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商品交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即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这是一种特殊的行纪合同,主要发生在对外贸易关系中。

  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行之有效的外贸代理制,主要是外贸行纪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设有规定,签订对外贸易行纪合同时应遵循上述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贸易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委托人都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组织。

  ①依法办理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手续,并及时向行纪人提供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②未经行纪人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

  ③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就条款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向行纪人请求补偿。

  ④按照委托协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行纪人提供进口所需资金或者委托出口的商品。

  ⑤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

  委托人违反行纪合同,导致行纪人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承担行纪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可免除其对行纪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当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时通知行纪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行纪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对外商的责任,行纪人对外商承担的责任由其自己承担。

  (三)对外贸易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

  ②行纪人在办理受托事宜时,应当依据法律和行规,并符合国际惯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③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及时报告受托事宜的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并自行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④在外商违反进出口合同时,行纪人应当及时向外商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纪人违反行纪合同,致使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并自行对外承担一切责任。行纪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行纪合同的,可免除其对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行纪人应当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外商因不可抗力违反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免除行纪人对委托人的责任,但行纪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四)对外贸易行纪人与委托人的相互协助义务

  如需对外索赔,委托人应当在索赔期限内向行纪人提交必要的索赔资料,行纪人应当按照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索赔,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索赔情况,转付索赔所得款项。因一方过错导致未能对外索赔,其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担。如果行纪人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则委托人无权向行纪人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

  如外商提出索赔,行纪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资料,委托人应当根据行纪合同及时理赔。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及时通报对外理赔情况。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未能对外理赔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行纪人因此而对外商承担的责任。

  在委托人提供费用及协助下,行纪人应当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确定对外争议的解决方式,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行纪人拒绝处理对外争议,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委托人不提供处理对外争议的费用及协助的,行纪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处理对外争议所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行纪人承担或享有。

  在外商对行纪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行纪人应当依照行纪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对外交涉,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协助行纪人收集证据,并为行纪人的交涉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关于贸易合同集锦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员

关于贸易合同集锦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一般格式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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